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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涉網絡暴力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案例,涉大V惡意炒作致一綜藝節目選手被網暴。
原告陳某為綜藝節目選手,被告周某為“娛樂大V”。周某發布文章稱陳某學術造假、愛妻人設破滅等,一度登上熱搜。
庭審中,被告方稱文章為轉載搬運,是猜測性言論,不存在誹謗;原告則提交了錄取通知書、答辯材料、當事人證言等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通過“大V”賬號轉發文章時,未盡合理核實義務,惡意營銷炒作,吸引流量謀取不當利益,存在主觀過錯,判決被告發布道歉信,并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。
“網絡大V”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
不少網絡大V具有一定影響力,其發布的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、后果不可逆、社會影響大等特點。
北京互聯網法院調研發現,部分網絡自媒體、營銷號、網絡大V往往為了吸引關注度和流量,制造獵奇信息、挑起網民情緒或跟風炒作熱點事件,引發眾多跟帖評論進而引發網暴;部分則利用其較高的關注度和粉絲量,誘導粉絲不理智行為,從而產生網暴。
“網絡大V作為發言者影響力越大,一旦言論失當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將越嚴重。因此,網絡大V相較于普通民眾,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,應更審慎使用其影響力,注意行為邊界,恪守法律底線。”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介紹。
對于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、以及給受害人造成人格權益損害可能性較高的言辭,網絡大V要承擔更高的核實注意義務。
對于“網絡大V”以盈利為目的,故意實施蹭熱度、標題黨、帶偏節奏或者搬運拼接虛假信息等惡意營銷炒作行為,應當承擔更重的侵權責任。